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醉酒驾车:别让“四大误区”害了你

//www.workercn.cn 2014-10-08 09:38:00 来源:中国质量报  

  “少喝点没事”、“不发生事故就行”、“蹲不了多久大牢”、“不可能丢掉工作”,针对醉驾,生活中有许多人存在着这4种认识误区。事实真的如此吗?

  醉酒驾车,并非“只要不醉就没事”

  【案例】2013年11月1日晚,赵晓薇在与闺蜜大喝一通之后,闺蜜们大多东倒西歪、胡言乱语,而喝了一斤酒的赵晓薇却如同没喝。驾车送闺蜜们回家的重任,自然也就落到了赵晓薇身上。可在行车途中,却被交通警察拦截。经检测,赵晓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9380mg/100ml,当即被刑事拘留。“我驾车时神智清醒,并没有丝毫醉态,也非常稳妥、操作自如,怎么会涉嫌犯罪呢?不是只要不醉就没事吗?”赵晓薇大惑不解地问道。

  【点评】质检总局、国家标准委会发布的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、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》中规定,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/100ml、小于80mg/100ml为饮酒后驾车,大于或者等于80mg/100ml为醉酒后驾车。即个体的酒量大小与“酒驾”或“醉驾”并没有必然关联,关键在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,这实际上也是判断是否构成“酒驾”或“醉驾”的唯一依据。赵晓薇虽然表明看来根本没事,但由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大超出80mg/100ml的最低限额,自然难逃刑事处罚。

  醉酒驾车,并非“只要不出事就行”

  【案例】2013年12月7日晚,黄文兰与一帮好友在一学校附近酒店豪饮之后,呈醉眼迷离、语无伦次、左右摇晃、站立不稳状态。但其偏偏生性要强,一再声称自己“没醉”,且非要驾车送其中3名好友回宿舍。不料,刚进校园不久,便被保安拦阻。由于彼此争执不下,甚至发生互殴,保安随即报警。鉴于黄文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80mg/100ml,警方随即将其“请”进了看守所。“我并没有造成任何事故,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,且开车地点只是在校园,并非在公路,你们凭什么抓我?”次日酒醒后,黄文兰不住地大声抗议道。

  【点评】根据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值得注意的是,其构成要件只是“在道路上”和“醉酒驾驶机动车”,而没有要求是否造成交通事故、是否造成他人损失。故已经醉驾的黄文兰不能拿此说事。同时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(一)项规定,道路“是指公路、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,包括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。”即校园内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,同样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“道路”。

  醉酒驾车,并非“蹲不了多久大牢”

  【案例】2013年12月27日中午,焦德刚虽然已近酩酊大醉,但意识还是有些清醒。当其驾车发现前面有交警在拦车检查酒后驾驶时,想掉头就跑,可惜手脚不太听使唤,只在原地转了几下。交警发现猫腻后,很快围了过来。为再次逃避处罚,焦德刚不顾交警一再示意下车接受检查,突然加大油门往前狂奔,并将一名交警撞成轻伤。但车开出不久,因发生侧翻而无法动弹。焦德刚被检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70mg/100ml。直到被人告知自己将被判处重刑,焦德刚仍是一脸无所谓的态度:“醉驾的最高刑期不过6个月,我蹲不了多久的大牢!”

  【点评】虽然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”即危险驾驶罪的刑期的确一般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。但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三条规定:“醉酒驾驶机动车,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,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”也就是说,由于焦德刚的行为不仅是醉驾,且其暴力妨害检查并致伤交警,还属于妨害公务,故必须受到两罪并罚。

  醉酒驾车,并非“不可能丢掉工作”

  【案例】经过6年的努力,姜丽红获得公司业务经理的职位,不仅享受着优越的工作条件,还拿着不菲的收入。可这一切转眼便化为乌有。今年1月1日晚,在同事为自己过完生日后,已经醉得难于睁眼的姜丽红,驾车从酒店回家。由于被交警拦截并检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90mg/100ml,姜丽红遭到刑事拘留。一个月后,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。令她没有想到的是,公司随之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。“醉驾是刑事犯罪,劳动合同是民事关系,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,不可能丢工作的呀?”姜丽红感到惘然。

  【点评】已经受到刑事处罚,并不当然地免除相应的行政责任、民事责任乃至其他纪律追责。因为《劳动合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……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”由于姜丽红受到的是刑事制裁,决定了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工作需要与安排,单方解除与姜丽红的劳动合同。同样,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:“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”(颜梅生)

编辑: 姜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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