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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元卖房给女儿 房子还能要回来吗

来源:中工网
2024-05-06 07:36

【案情介绍】

老李夫妻名下有两套住房。夫妻俩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,身体不好,生活多有不便,于是将其中一套房屋过户给独生女儿小李,并要求她尽赡养义务。过户时,他们采取了房屋买卖的方式,但合同约定的房款仅1元。可是,小李取得该房屋后,并未对老李夫妻履行赡养义务。老李夫妻对小李非常失望,向律师咨询:“我们能要回这套房屋吗?”

【律师解答】

父母子女之间采取何种方式过户房屋更快捷、更经济这一问题,近年来备受关注。本案中,老李夫妻以出售的方式将房屋过户到小李名下,但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只是象征性的1元,由此可见,他们的“卖房”行为名为买卖,实为赠与。至于小李是否应当将该房屋返还父母,适用《民法典》中的有关规定。

首先,老李夫妻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女儿,并非真实买卖的意思表示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,“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”。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,“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(一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(二)意思表示真实;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”。

本案中,老李夫妻和小李之间并无涉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,1元房款更是有悖房屋买卖常理,因此,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为无效,即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。

其次,老李夫妻将涉诉房屋过户到小李名下,实际是将该房屋赠与小李。

如前所述,老李夫妻和小李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。老李夫妻为了老有所养才将房屋过户给女儿,这显然是一种赠与行为,并且附带了赡养义务。但是,即便双方未约定赡养义务,小李也应该对父母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,具体方式包括经济供给、生活照顾、精神抚慰等。

再次,如果小李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赡养义务,父母有权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,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(一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;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”,以及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,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,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,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”,行使撤销权。

最后,因为赡养父母不仅体现在支付赡养费一项,实践中,有时会出现父母子女对赡养的客观标准认定不一致等情况。这时,法院会如何认定子女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呢?有的法院以父母的生活水平作为参照,像本案中,老李夫妻将两套房屋中的一套赠与女儿,而且老两口的退休金收入较为可观,法院就可能不会判决撤销赠与;而如果父母将名下仅有的住房赠与女儿,导致夫妻俩失去了最重要的生活资料,甚至需要租房栖身,那么,法院判决撤销赠与的可能性就会增加。

(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 来源:天津工人报

责任编辑:姚怡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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